法律分析
當事人在法院提起訴訟時,壹般都是先預交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等相關人員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費等。根據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如不超過1,000元的每件50元;超過10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2.5%繳納。民事案件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的,由原告承擔案件受理費。行政案件被告變更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的,由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