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法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如果公司不支付,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確認勞動關系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等。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