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肥市禁止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有償補課是指在學校正常教育教學計劃之外,利用課余時間、雙休日、寒暑假等節假日為學生支付(收取)學費的行為。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禮品等財物及其他不正當利益均為給付。
也就是說,只要學生在休息日或者節假日補課,都可以被認為是違反相關規定的,更不要說是收費行為,更不可能。而且第九條也有相應的規定:嚴格規範教師職業行為。在職中小學教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教師相應的處理:
(壹)組織、推薦或者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的;
(二)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者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補課;
(三)為校外培訓機構或者他人介紹學生、提供相關信息。
擴展數據:
以合肥為例,在職教師辦理藝術班,尤其是有償補課,是違反相關規定的。
壹經查處,依據《合肥市禁止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查實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行為的中小學,除清退違法所得外,視情節輕重,教育主管部門將在學校、縣(市)區或全市範圍內通報批評。
取消學校、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評優評先資格,撤銷相關榮譽稱號,給予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誡勉談話、責令檢查、免去行政職務等處分。
合肥市政府網-合肥市禁止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實施有償補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