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是指權利人享有的撤銷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的權利,使合同消滅。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也就是說,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預定期間,不得中斷、中止或延長,如不及時行使,債權人將喪失該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也就是說,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預定期間,不得中斷、中止或延長,如不及時行使,債權人將喪失該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