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產假工資。是指產假期間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其主體是用人單位。但需要註意的是,女職工生育津貼(生育津貼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高於產前平均工資的,企業無需額外支付產假工資;如果生育津貼低於產前平均工資,公司需要補足差額。
3.降低工作強度。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第三級體力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無故延長工作時間。對於不能勝任原勞動的,孕媽媽有權拒絕,並根據醫院證明要求減輕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另外,孕晚期的女職工壹般可以拒絕從事夜班安排。
4.可以休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為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延長15天。
5.有償產檢。懷孕期間,女性在工作時間做產檢,用人單位應當計算工作時間,不得以此為由扣工資。
6.可以申請產假。如果孕媽媽孕期身體不適,有先兆流產,可以去醫院開具相關證明,然後申請產假,工資按病假發放。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延長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