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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職工懷孕可以享受什麽待遇?

法律分析:1,生育津貼。是社保經辦機構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為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支付的生活補償金(也稱“生育現金補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或者本地區未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2.產假工資。是指產假期間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其主體是用人單位。但需要註意的是,女職工生育津貼(生育津貼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高於產前平均工資的,企業無需額外支付產假工資;如果生育津貼低於產前平均工資,公司需要補足差額。

3.降低工作強度。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第三級體力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無故延長工作時間。對於不能勝任原勞動的,孕媽媽有權拒絕,並根據醫院證明要求減輕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另外,孕晚期的女職工壹般可以拒絕從事夜班安排。

4.可以休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為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延長15天。

5.有償產檢。懷孕期間,女性在工作時間做產檢,用人單位應當計算工作時間,不得以此為由扣工資。

6.可以申請產假。如果孕媽媽孕期身體不適,有先兆流產,可以去醫院開具相關證明,然後申請產假,工資按病假發放。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延長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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