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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費收費標準

法院公告服務收費標準:250-1200元。1.《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除非對方核對或者其家屬向法院告知對方下落不明,否則書的其余部分必須公告送達。配送費需要原告先行墊付,最後由敗訴方承擔。公告的載體根據媒體價格的不同而不同,當事人可以根據法院提供的公告價目表進行選擇。二、根據辦案實踐,通常公布壹次收費標準在200至400元之間。《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檢驗國家聲譽、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依法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費用,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不得代為收取或者支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前款的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公告送達,可以張貼在本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的原住所,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到期,視為服務。”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上述規定頒布《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之前,法院宣布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時,對當事人舉證沒有時間限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頒布實施之後,據此

《規定》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設定的舉證期限,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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