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貸款需要繳納哪些稅?
(壹)由於企業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有時資金不足,很容易相互拆借。這個時候,很多財務人員都很苦惱。這些貸款需要繳納哪些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壹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註釋第壹條第(五)項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給他人取得利息收入的經營活動。
(2)各種占用和借入資金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保本收入、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金融商品持有期間,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利息收入、融資售後租回、票據議付、罰息、票據貼現、拆借等利息及利息性收入。
根據第十四條的規定,下列情形視為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將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提供貸款服務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