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秦朝就有死刑的相關規定。可以對“通奸”處以極刑,“人人皆可罰”,不殺壹人。可以不告而別,私刑是合法的。
到了漢朝,還延續了秦朝的法律,誰犯強奸罪就殺誰。漢文帝似乎仁慈壹點。除了斬首,他還增加了更“溫和”的肉刑:閹割。
到了唐代,由於北方遊牧文化的影響和倫理道德的變化,法律也發生了變化。按唐律:“漢奸壹年半,已婚者兩年。”壹個簡短的討論說,“和漢奸發生關系的男女各壹年半,有丈夫的是兩年。”宋朝延續了唐朝的法律。
元朝又允許私刑,所以我老公不僅可以抓奸,還可以當場打死奸夫奸夫。還有壹些新的補充規定,比如:“漢奸棍87條。”還規定打女人的時候要脫光衣服打。(“脫衣服受罰”)作為羞辱的標誌。換句話說,女性的懲罰比男性更重。
明清兩朝在懲治“通奸”上基本沿襲了元朝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