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法官審理此案時,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2.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