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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法律思想為什麽會在中世紀形成?

神學法學是基督教神學在歷史發展中形成的關於法律現象的理論觀點和思想的總稱。神學法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基督教《聖經》,距今已有兩千多年的歷史。神學法學從基督教的基本教義出發,即上帝創造萬物、人類原罪的必然性、耶穌的化身、天地隔絕、末日審判、上帝的律法和福音等。,並將世俗的國家和法律納入上帝創造世界、拯救人類的神聖計劃,從而成為連接天地的橋梁。神學法律認為,上帝的法律和體現的自然法高於並支配壹切人類法律,壹切與之相抵觸的人類法律都不是真正的法律;它在堅持上帝的唯壹主權和基督教信仰自由的同時,賦予世俗國家的統治及其法律以神聖的權威。這些基本理念奠定了神學法學理論體系的神學基調,也使其成為西方法學中歷史悠久、影響深遠的壹個流派。現代西方法律制度及其法理學是在不斷從基督教中汲取養分、獲得靈感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只有了解基督教,才能了解西方;只有了解基督教及其神學中所蘊含的法律思想,才能真正全面深入地理解西方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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