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承包地的用途不能隨意改變,挖走就可以改變土地用途,造成土地資源的破壞。建議不要私自服用。挖掘和進入需要得到政府部門的批準。
農村承包
農村承包經營是指公民以家庭為單位與集體組織簽訂承包經營合同,集體組織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和大型生產資料授權給農民承包經營,農民根據合同享有承包經營權。
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包括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自主支配自有資金的權利、購買生產資料的權利、完成國家承包任務後自主銷售農產品的權利、簽訂經濟合同的權利、請求國家機關保護其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農民有依法履行合同和服從集體組織統壹管理的義務。農村集體組織享有承包生產資料所有權、生產資料承包經營權、為農民經營提供統壹管理和服務的權利、稅費留置和支配權、合同監督管理權。
農村集體組織有義務為農民經營提供統壹管理和服務,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不得侵犯農民的承包經營權。農民承包經營權具有勞動權屬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集體組織不得拒絕其農民承包。
在不侵犯本集體組織全體農民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經村民會議表決,本集體組織也可以將壹定的集體財產承包給本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個人或者經濟組織。國家還有權將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國有生產資料承包給個人或者經濟組織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