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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法律法規的時間規定

噪聲法律法規規定,夜間是指晚上22: 00至早上6: 00之間的時段。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夜間的起止時間,夜間時段長度為八小時。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噪音預防措施:

1.傳輸路徑降噪:主要是添加隔音材料或消聲吸聲裝置。例如,在建築施工中,在機器或振動體的基礎與地板和墻壁的連接處安裝隔振或阻尼裝置;對於高溫高速氣流條件下的噪聲,可采用微穿孔板和多級容積膨脹減壓消聲器。

2.采取個人防護措施:如防噪音耳罩或防噪音耳塞。對強噪聲環境下的施工人員,企業應發放耳塞、耳罩等個人防護用品,減少其在噪聲環境中的暴露時間。

綜上所述,噪音是生活和工作中壹種讓人不舒服、無聊、難以忍受的聲音。它通常是不同頻率和強度的聲音的不規則組合。生產環境中產生的生產性噪聲也稱為工業噪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居民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4)“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的時間。

(五)“機動車”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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