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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和養女結婚生子。

法律主觀性:

養父母和養女不能結婚,因為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受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管轄;但由於養父母和養子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虛構的直系血親,與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結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5條包括配偶、血親、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8條禁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壹條* * *收養關系自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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