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
1.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和代理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面代理的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委托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無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能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參考資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