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要看具體情況。
1,“職業打假人”在打假活動中能守住道德和法律底線,沒必要以此為職業。他們的行為可以對維護市場秩序、擴大消費者權益起到積極作用。
2.如果“職業打假人”以賺錢為目的打假,明知商品有問題,故意大量購買,然後通過打假要求商家賠償,則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職業打假人”壹般指以賺錢為目的,故意購買有缺陷的商品或服務,要求商家賠償。因為“職業打假人”不具備以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為生的屬性,不具備消費者享有的權利。
第三,以賺錢為目的的造假
“職業詐騙犯”是指壹種民事行為人。因為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橫行,老百姓無法識別,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很多人通過自己學習相關法律知識,主動打擊通過合法渠道在市場上流通的假冒偽劣產品,從而凈化了市場消費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十三條。如果已經犯罪,但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則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