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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責令停業整頓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責令停業整頓屬於行政處罰。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要求從事非法生產經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生產經營的壹種處罰形式。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必須以有關法定程序為依據,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對於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沒有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行政處罰是指當事人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很多,壹般針對不同的案件設定不同的處罰。但只要行政部門給出結果,違反規定的當事人就需要依法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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