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條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機關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記帳,並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