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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存醫療糾紛的證據

法律分析:需要保存的證據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歷、報告單、醫療收據。另壹部分證據是指醫院保存的材料,包括醫院保存的住院病歷和門診病歷。為防止醫院在發生糾紛後銷毀、塗改或添加內容,患者應及時要求復印、封存相關病歷等資料。封存的資料要在封條上簽上患者和醫院的名字,防止資料被銷毀。如果糾紛涉及輸液過敏、藥物變質、輸液過快、輸液瓶內有異物等。,患者最好封存現場物品,並對治療過程進行書面記錄。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實驗室檢查(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認證標誌。復印或者復制病歷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應患者要求,醫療機構可以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並可以按規定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涉嫌輸液、輸血、註射、吸毒等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 * *封存和啟封現場實物,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由雙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不能預約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懷疑輸血會造成不良後果,需要封存血液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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