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偵查階段,對於被羈押人,壹般羈押時間為14天,但最長羈押時間可長達37天;
2.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壹個月內作出判決,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1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