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決具有典型意義。對於正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來說,因為惡意未足額還款而承擔全額罰息,顯然有失公允。以違約金的調整作為平衡雙方利益的手段,可以在辦案時明確銀行與持卡人的關系。
《接收協議》第五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未在轉賬到期日或之前償還全部欠款的,所有應償還資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部分)不享受免息還款期,透支利息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北京二中院表示,本案計息條款合法有效,持卡人應依法履行合同約定。但是,如果壹個案件按照這種計息規則計算的賠償金額過度高於違約造成的損失,持卡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賠償金額,法院將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作出判決。
目前看來,全額計息是合法的。法律對銀行的這種行為沒有明確的界定,全額計息也是很常見的情況。但是,申請人可以請求法院酌情減少壹些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