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如果拖欠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執法部門舉報,勞動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會幫助協調解決;也可以在各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執行。如果無力支付訴訟費,還可以申請減免訴訟費。簡而言之,我們應該依靠政府和法律的幫助來獲得我們應得的回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求各地註意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勞動監察大隊可以對各類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保障監察相關活動,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也屬於勞動監察大隊的工作範圍。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