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疫苗管理法》規定,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醫療機構由衛生部制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接種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疫苗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疫苗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接種單位時,應當明確其責任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預防接種工作並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預防接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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