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層黨務工作實用手冊》的開發對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具備政審資格:
(1)缺乏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 * *產品主義的自覺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自信,不能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不能自覺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壹致,不能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立場堅定不移,不能旗幟鮮明地捍衛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能同壹切錯誤思想和傾向作鬥爭。
(三)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規矩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的。
(4)人民觀念淡薄,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差。他們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不帶頭,落後於普通人。饑餓的人
(5)道德品質敗壞,生活作風混亂,有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行為。
(六)對黨不忠誠,向黨組織回避、隱瞞重大政治歷史等問題,弄虛作假或者不接受、不配合黨組織政治審查的。
(7)本人無法劃清直系親屬與重大社會關系的界限,如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參加邪教組織、嚴重違法違紀等。
(八)黨組織認為發展對象政審不合格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