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省、直轄市或所轄省會城市對某壹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和約束力的規定,多在法規的末尾,如四川省的法律援助。...
部門規章其實就是縣級以上部門的內部規定,首頁必須是部門的具體全稱。
部門規章與行政法規的區別:
1.制定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機構不同。
2.他們的法律地位不同。
3.從概念上看,兩者也有很大的區別: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高於部門規章,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而部門規章需要由國務院和部門決定,部門規章不能違反行政法規的規定。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數量眾多,是經濟法的淵源。比如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幹規定》和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主要形式有命令、指示和規定。《憲法》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大全》第15頁)。”。
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十壹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起草。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由國務院壹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負責起草行政法規,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