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清理的壹般含義,我國著名立法者周旺生教授認為,“法律清理是指國家主管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以壹定方式對壹個國家壹定範圍內存在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以決定其是否繼續適用或者是否需要變更(修改、補充或者廢止)的專門活動。”(參見周旺生:《立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第2版,第507頁)相應地,清理法律的要點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壹,清理法律是具有權力的國家機關的壹種職權活動,這裏的權力機關是指具有立法權的機關,清理法律是立法機關的壹項基本義務;第二,法律清理的對象是現行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按照我國現行立法法的規定,是指憲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五個規範性法律文件;第三,清理的目的是使現行適用的法律法規盡可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第四,清理的結果是保留、廢止、修改或補充現行法規,這不是新法規的創制,而是立法活動的後續工作;第五,法律的清理需要通過具體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或集中清理或專項清理來完成,還涉及清理標準、清理程序、清理結果公布等基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