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是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和方式,是預付款的性質,不具有擔保的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支付時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債務履行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反合同的,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