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當建築工程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滿足保障施工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實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通過認證後,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築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拒絕施工單位違反前款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