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是消防救援機構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法律責任、行政案件劃分和處理程序的規定進行查處。
二是消防救援機構辦理行政處罰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正確。
三是消防救援機構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實行“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公告後當場交付被處理人,由被處理人在所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視為送達;被處理人拒絕的,執法人員應當在附具的決定書中註明;被處理人不在場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作出決定後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
第三,在行政處罰程序中,壹般情況下,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本人。如果無法直接送達,可以代為送達或郵寄。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