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
(1)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應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方可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也就是說,在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情況下,自願離婚或壹方要求離婚,必須先在部隊調解。拿到相關證明後,可以去法院協商離婚,也可以去法院離婚,跟普通程序壹樣。
2.夫妻壹方是現役軍人,現役軍人要求離婚的。
(1)士兵所屬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根據情況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只有征得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才能出具同意現役軍人離婚的證明,雙方才能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軍人堅持離婚,但對方堅決不同意的,部隊可協商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由政治機關出具調解身份證明,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夫妻壹方是現役軍人,非軍人壹方要求離婚。
(1)軍人壹方同意離婚的,可由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雙方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軍人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予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證該軍人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這裏的“重大過錯”主要是指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
當然,軍人離婚的法律問題還不止這些。如果我們成都的婚姻律師事務所跟軍人離婚,妳就簡單跟我們的律師說壹下具體情況,然後再談下壹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