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章程內容是章程中記載的事項,可分為絕對必要事項、相對必要事項和任意事項三類。其中,絕對必要事項是指依法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的事項。缺少其中任何壹項或其中任何壹項都是非法的,整個章程無效。法律也列出了相對必要的事項,但這些事項是否記載在章程中,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任意記載事項是指在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雙方認為有必要記載在章程中作為除前兩項以外雙方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的事項。
(3)公司章程的法律意義:①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重要條件;②全面指導公司活動;(3)向其成員和當事人展示公司的信用;(4)向政府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公司按照章程規定的準則從事組織和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