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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直接執行反擔保抵押物嗎?

壹、債權人能否直接執行反擔保抵押物?

1.債權人不得直接執行反擔保抵押物。因為反擔保的作用是保證擔保債權的順利實現,擔保中心通過對抵押物的主張來保證擔保中心的資金安全,從而保證更廣泛的貸款購買者的擔保需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7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388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391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未經其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二,債權人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債權人的具體責任如下:

1.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應當對債權的瑕疵承擔責任;

2.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要對債務人的履行承擔擔保責任。

全部合同債權轉讓協議生效時,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復存在,因此債務的主體發生變化,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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