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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築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壹)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進行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轉讓給其他單位的行為。

3.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但根據《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4.收取的違法所得,是指承包人因違法分包、違法轉包所獲得的利益,出借合法施工資質的施工企業因出借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不具備合法資質的施工人通過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所獲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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