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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監督和決策

法律分析:全國人大的最高決策;

1,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

2、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3.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4.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和制度;

5.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最高監督權:

1,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監督最高國家機關的工作,包括:聽取和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向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提出質詢,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政府工作報告既總結了前壹年的工作,又規劃了下壹年的工作。人大的審議體現了監督權,通過體現決定權,兩者在這件事上是統壹的,不能分開來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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