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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實現科學立法

在立法過程中,必須以符合法律調整事態的客觀規律為價值判斷,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規範與其所調整的事項的嚴格和諧,立法過程應盡可能滿足法律賴以存在的內外條件。

科學立法要符合其內在條件,即要與其所規範的事項相壹致,立法要符合外在條件,這是內外各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進壹步提煉科學立法的科學含義有兩種不同的方法:積極法和消極法,因為積極法很難全面概括其科學含義。

科學內涵

立法必須重視法律與自然的和諧,能使立法與自然和諧的是立法的科學性。法律不僅是壹種人文現象,也是壹種自然現象。在操作不科學的情況下,立法提倡法律與人文現象的結合,而不提倡或實現法律與自然的和諧關系。如果壹個立法行為只考慮立法過程中涉及的人文因素。

科學立法的科學性是對政績立法的否定。受盧梭學說的影響,古德諾在《政治與行政》壹書中提出了立法是政治的壹個組成部分的觀點。當立法被歸入政治,是符合政治學原理的。但如果從法律上考察立法,就不再是簡單的政治行為了。至少在法學研究中,帶著純粹政治眼光的立法必然會走向立法的另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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