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般不能分割財產,但在下列特殊情況下,夫妻壹方可以請求分割財產:
(1)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婚姻財產或者偽造婚姻債務,嚴重損害婚姻財產利益的;
(2)壹方患有嚴重疾病需要醫療的,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二、夫妻離婚時,夫妻分割同壹財產。壹般按夫妻約定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人民法院在判決夫妻財產時,主要以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的權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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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財產: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
(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