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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土地權屬糾紛和土地侵權糾紛

法律分析:兩者的區別如下:1。土地侵權糾紛是在土地權屬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因侵犯土地權利而引發的糾紛;土地權屬糾紛是因土地權屬不清而引發的糾紛。2、土地權屬爭議以確定土地權屬為結果;土地侵權適用民法壹般侵權行為的規定,侵權人應當返還土地。3.在侵權糾紛中,被侵權人不服行政調解的,應當以侵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不服的,應當以處理爭議的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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