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者壹般被限制高消費,但景區不在限制範圍內,可以正常買票,但具體要問相應的景區,看景區有沒有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失信者可以去景區,但是會有限制。如果景區門票價格比較貴,就會受到限制。如果景區采取限高政策,遊客應提前了解,避免浪費時間和金錢。同時,他們也可以嘗試參觀其他景點,體驗不同的旅遊習俗。
限制消費行為包括:
1.乘坐飛機選擇二等艙以上艙位,乘坐交通工具選擇火車、輪船軟臥;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讓孩子上收費高的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綜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被限制高消費,仍可購買旅遊景點門票。但是買景點門票需要提供身份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壹般由申請執行人書面提出,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