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為民事起訴狀或民事起訴狀,居中,字體大於正文。第壹部分是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訴訟主體。有第三人的,應當列明第三人。原被告為自然人的,應當按照“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的順序寫明。如果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下壹行必須寫法定代表人及其職務。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說明訴訟代理人的信息。
法律客觀性:
《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若幹規定》全文第四條原告不能自己書寫起訴狀,委托他人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原告提起口頭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如實記錄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並登記相關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當面宣讀上述筆錄和登記的內容,原告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