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八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壹)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的;
(二)請求行政機關履行特定的法定職責或者支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
(五)請求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審查下列規範性文件;
(八)請求共同解決有關民事糾紛;
(九)其他債權。
當事人單獨或者共同提起行政賠償或者補償訴訟的,應當有具體的賠償、補償項目和金額;請求壹並審查下列規範性文件的,應當提供明確的文件名稱或者審查對象;請求壹並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應當有具體的民事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