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盡法律救濟原則是憲法救濟的重要原則之壹。用盡法律救濟原則對於充分發揮部門法的功能、維護法律秩序的統壹和穩定、樹立憲法權威具有重要作用。用盡法律補救辦法的原則在實踐中有許多應用,但都遵循用盡的邏輯。同時,該原則在適用中面臨著諸多問題,如對該原則的認定和把握,以及憲法規範的內在邏輯等。
用盡法律救濟原則不是無中生有,而是有其邏輯基礎的。憲法規範的最高位階是用盡法律救濟原則的規範基礎;立法行為的公力,即立法行為在通過法定程序被宣布違憲之前被推定為有效,是窮盡法律救濟原則的秩序基點;憲法糾紛與法律糾紛的區分是用盡法律救濟原則的理論基礎;“不得逃避壹般條款”原則所包含的方法論是用盡法律救濟原則的方法論基礎。對用盡法律救濟原則存在邏輯的理解不能機械化。在英美法系國家,糾紛解決雖然在形式上不遵循用盡法律救濟原則,但在實質上仍然遵循用盡法律救濟的邏輯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