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詐騙有兩種形式:壹是虛構事實,二是掩蓋真相;本質上是壹種指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在實際情況下,行為人讓被害人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做出了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置。所以,無論是掩蓋或者捏造過去的真相,還是現在或者未來的事實,只要出現上述內容,都屬於壹種欺騙。壹般來說,作弊的方式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通過語言,也可以通過動作。欺騙本身可以是壹種行為,也可以是壹種疏忽。不作為主要是指行為人有告知某壹事實的義務,但實際上沒有履行這壹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的認識。如果行為人利用這種錯誤認識取得財物,也屬於詐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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