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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買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主觀性:

我們壹般說的宅基地買賣是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其特殊性,不能隨意轉讓。在非宅基地流轉試點地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壹般會被認定為無效。

針對宅基地流轉試點地區,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上房屋轉讓的對象壹般應當是同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轉讓給同壹集體組織成員的,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壹般應認定合同有效。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款規定,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可以看出,這個規定是壹個管理性的規定,是沒有效力的。因此,違反壹戶壹宅的規定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審批程序的規定。

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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