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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宅基地三權分立

農村宅基地三權分離是所有權、資格和財產權。所有權是保證集體經濟單位有權依法收回宅基地,資格權是農民合法占有宅基地,財產權是農民可以轉讓使用權,也可以抵押、出租。

宅基地“三權分置”是指實行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護農民資格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適度放開宅基地和農民住房使用權。簡單來說,宅基地將被賦予所有權、資格、使用權三種權力,三權分立。村集體(村或經濟社)是宅基地的所有者,符合規定和條件的村民(農民)有資格被認定為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自建房的所有權人,主要由本村村民(農民)體現。

三權分置後,宅基地所有權不變,仍歸集體所有。

壹、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轉讓方擁有兩套以上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壹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的轉移;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

4、集體組織同意的轉讓行為;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隨房屋壹並轉讓。

二、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轉讓應視為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方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轉讓給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

5.受讓人現有房屋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由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由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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