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壹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三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其債務以其遺產清償。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其繼承人履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當對被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