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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強迫債務人將租賃的汽車抵押並開走是否構成犯罪?

法律分析:債權人強迫債務人將租賃的汽車抵押後開走,屬於不當得利。這種行為可能涉嫌搶劫他人財物,是違法的。因為也可能涉嫌搶劫他人財物,所以依法可以判定為搶劫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85條受益人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時,受損失人得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之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者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報酬;

(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

(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沒有合法依據的,遭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註:民法典於2021 1 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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