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1日發布的《關於擔保法生效前保證期間處理的通知》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主張權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訴訟”、“送達清理債權通知書”。
其中,“送達”可以由債權人本人送達,也可以委托公證處送達或公告送達(在國家級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債權征集公告)。
擴展數據
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後,保證人對破產程序中未清償部分仍應承擔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
第壹百二十九條因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依照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因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由保證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主合同與擔保合同選擇的法院不壹致的,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保證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的請示”的批復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