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屆滿後喪失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權利。
(2)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不履行債務,並出具無還款日的債務票據的,應當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債務票據的第二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3)民間借貸不定期還款,即不指定還款日,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但受最長20年保護期限制。
(4)對於非正規民間借貸,借款人明確拒絕償還的,自借款人明確拒絕償還之日起,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5)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民間借貸,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