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權轉讓使債權成為可交易的客體,這在現代經濟社會中非常普遍。在中國,在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問題上,采取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生效。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債權轉讓即生效,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是否同意合同債權轉讓,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不決定是否生效。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債權轉讓約定後,受讓人也會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債權轉讓而具備原告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轉讓債權,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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