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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相關特征
1,債權轉讓是非必要的。
債權人與第三人就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達成壹致,債權轉讓合同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外,無需履行專門的合同格式。債權轉讓合同是否以書面形式訂立,不影響其效力。已制作債權憑證的債權轉讓,需要交付債權憑證,但該行為屬於履行附隨義務的成立而非債權轉讓。
2.債權轉讓無因。
債權讓與基於各種原因,可以是基於買賣、贈與,也可以是基於物的代替清償,但無論是什麽原因,是否有效,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都沒有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轉讓的無效性。這種無效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債權轉讓的安全和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轉讓是壹種懲戒行為。
債權轉讓是將債權作為財產進行處置,因此要求轉讓人具有處置債權的權限和能力。除非債權人追認該債權,否則無處分權的人轉讓該債權的行為無效。
二、債權的構成條件
由於債權是民法上的壹種權利,根據債權侵害的三要件,債權侵害的要件包括損害、因果關系和過錯。
只是由於債權的相對性和第三人侵害債權的間接性所帶來的非公開性,學者們才討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標準比侵害財產權要嚴格得多。這主要體現在對行為人過錯的認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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