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需要滿足以下實質和形式條件:1,具有成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這是確定股權或股東資格的首要標準。由於出資是壹種事實法律行為,當事人應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這種真實的意圖,他們自然不應該被承認為股東。因為意思表示實際上是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缺乏直接判斷和審查的可操作性。因此,能夠反映真實意思表示的外部證據在股東資格認定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這類證據主要包括:公司成立前的投資協議內部約定、簽署的公司章程、相關股東的證言等。此外,如果當事人實際享有並行使股東權利,如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權等,從這種外在行為可以推斷其具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2.出資義務的實際履行。實際出資是股東對公司最重要的義務,是必要的前提和物質基礎,是確認股權和股東資格的重要標準。對於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公司等要求其補足出資,並通過法定程序拒絕行使股東權利或者取消股東資格的。當然,未出資的股東在依法進行補充出資後,仍然可以恢復其股東權利。3.在公司章程中記載為股東,並確認受公司章程約束。4.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5.取得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6、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7、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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